对父母履行较多赡养义务后,能否向亲兄弟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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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
古人云"养儿防老",赡养老人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现实生活中,在多子女家庭中,有时候子女之间会就赡养老人问题相互推诿,那么在此种多子女的家庭中,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权向其他子女就赡养费进行追偿呢?
来源 | 浙江天平
基本案情
李芳芳(化名)和沈青(化名)共同生育两个儿子,长子沈大洪(化名),次子沈小洪(化名)。成家后,两儿子就父母的养老问题私下签订协议并就父母承包地进行了分割。父亲沈青由哥哥沈大洪负责养老,母亲李芳芳由沈小洪负责养老。
协议签订后,因沈小洪腿脚有伤生活不便,父母二人为便于照料小儿子沈小洪,便随其一起共同生活。父亲去世时两兄弟按照协议由大儿子沈大洪负责料理后事。
2020年,母亲李芳芳因出血性脑梗死亡。日常生活的赡养费和在生病住院期间产生的住院费、治疗费等均由沈小洪支付。料理完丧事后,沈小洪越想越气,这么多年来母亲都是和自己共同生活,哥哥从来没有支付过任何赡养费,生活上也没有给予照顾。他认为每个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同等义务,哥哥多年来不履行法定义务不但让母亲伤心,更加重了自己的经济负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他将哥哥沈大洪告上了法庭。
直击法庭
多年来都是我和母亲共同生活,哥哥从未给予过照顾。母亲因脑梗死住院治疗的时候,哥哥从未到医院探望,也没有承担任何的费用,医药费全是我自己支付的,而且母亲住院期间我辞去了工作全程陪护,因此产生的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哥哥也应当承担。
原告(沈小洪)
母亲生前身体硬朗,是为了照顾弟弟和孙女才与之共同生活,并非是我不愿意尽孝道。在母亲住院期间,我自始至终护理照顾。母亲自己有医疗保险且有一定积蓄,自身财产完全有能力支付。除医疗费自费部分实际发生外,其余如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并未实际产生,弟弟主张的这些费用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沈大洪)
裁判结果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沈小洪负担母亲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是社会伦理应尽的孝道,更是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同时双方也就赡养父母问题达成协议,自愿承担母亲的医疗费用等,其也应该遵守约定。故判决沈小洪无权向沈大洪追偿赡养费。
沈小洪不服,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州中院二审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法律并未规定在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各义务人应如何具体承担赡养义务。赡养本身也是一种比较抽象的行为,无法量化。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多种形式,不能仅仅以金钱支出的多少作为衡量依据。本案原告沈小洪以自己尽了过多的赡养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沈大洪返还部分赡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百善孝为先,孝敬是根本。赡养老人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的善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成年子女作为赡养人对父母履行孝道,自古天经地义,赡养父母没有绝对的公平、平等。当然,法律对于多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也是有考虑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于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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